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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作所得税法优惠

2008-09-27 03:24    
据执业会计师指出,美国公民及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在全世界的收入都要报税。而境外工作者可享有的税务减免分为二种:一为劳务所得减免,一为居住费用减免,劳务所得是指受雇於公司的薪资、佣金或红利等,非劳务所得所指的是股票利息,睹博等。 而从一九九七年开始国税局减免的总额是七万美元,逐年增加二千美元,直到西元二00二内达到八万美元的额度为止,因此一九九九年的减免总额为七万四千美元。而且纳税人必须通过二个大原则,一是诚信的测试,必须在国外有固定的住所与证明,仍可回美短暂停留,而身份是在美居住外国人(Resident Alien)则需视工作地是否与美国有关税协定。另一个实体存在测试(Physical Presence Test)则必须通过在国外天数达三百三十天,才可享有此减免。 而外国居住费用的减免则是指在国外如房租、修缮费、水电费一类的支出可做为抵减,但银行利息及其他利息所得则不列入减免的条件中。若纳税人同时申报外国居住费用和所得减免,必须填写2555表格,随1040表格寄出。如果纳税人只有申请境外所得减免,可以只填写2555EZ表格。 至於在国外银行的帐户及股票如总额超过法定额度,国税局也建议纳税人必须诚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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