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 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 法的案件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 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 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 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 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 讼。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 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 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 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 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 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 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