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传染病控制条例
(a) 本条例由总医官颁布与实施
总医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人美国或其属地、或者从某一
州或某一属地传人另一州或另一属地之必要时,经部长批准,总医官受权制定和实施
传染病控制条例。为执行和实施本条例,总医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可实
施查验、蒸熏、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查。对已染疫而成为人群感染源危险的动物
和货物采取灭虫等及其它措施。
(b) 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
本款规定除为了防止传染病的传人、传染和传播,经国家卫生咨询委员会和总医
官的建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外,对人员不实施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
(c) 对入境人员的规定
除本款 d节所规定外,本款规定仅对来自国外或属地的人员实行本条例规定范
围内的留验、隔离、查验或限制性的放行。
(d) 对感染者留验与查验
根据国家卫生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本款规定可对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
染期内并(l)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2)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在传染
期内即将从某一州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条例规定在查验时,一旦发
现感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本节中所用“州”一词除其它些州外还包括哥伦比
亚区。
265 为防止传染病的情报,对来自特定地区的入员和货物暂禁入境和进口
当总医官确定某国存在某种传染病,有传人美国的严峻危险并且此种危险性正随
着人员和物的入境不断增大时应为了公共卫生的利益,暂禁人员和进口货物入境并根
据总统批准的条例中的规定,有权部分禁止来自他所指定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货物的
入境,同时确定他所认为必要的禁止期以减少疾病传人的危险性。
266 战中时期的特殊检疫权力
为了在战争时期防止美国陆军、海军以及作战人员感染本章第264款 b节中所
指定的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传染病,总医官根据国家卫生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对在战争时
期被认为 l)在传染期被感染疾病的人员;2)可能感染于美国武装部队人员或者从事
运输军队、军火、船只、食品、衣服及其它供应物资人员的感染源实行留验和查验。
条例中规定在检查中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可对其隔离一段时间。
267 检疫站、检疫场所和锚地
(a) 控制和管理
除1917年6月15日的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外,总医官应控制、指导、管理美国所
有检疫站、检疫场所和锚地、指定范围和指派负责检疫地的检疫官员。经总统批准,
总医官认为必要时可在美国及其属地随意选择合适的地点成立另外的检疫站、检疫场
所和锚地,防止传染病传人美国及其属地。
(b) 检疫时间
总医官应规定各检疫站的检疫工作时间,也可根据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实行24
小时或其中任何一段时间的检疫,检疫站根据他的要求延长服务时间。总医官可规定
对达船舶在白天实施检疫查验。理由是黑夜间实行卫生检疫难以达到满意的效果。
除为保护公民健康检疫站的检疫官员认为有必要立即实施卫生检疫外,任何船舶不得
要求夜间检疫。美国各地检疫时间不要求统一。
(c) 超时检疫服务费
总医官应为美国公共卫生署国外检疫处的人员制定合理的超时服务补贴标准。超
时值勤包括对船舶、对人员实施检查或检疫处理(旅客和船员);对运输工具,或对从
陆地、水上或空中运到美国或者某管辖地的货物实施检查。上述服务人员(以下称公
共卫生雇员)当被要求午后6时至日前6时间(或者午后7时至日前7时间)在工作时间
定为日前7时至午后7时间的检疫站值勤时,或者在星期日和假日值勤时,根据法律
规定的补贴标准,超过6点后每小时以基本小时率二倍计算(或7点后按情况而定)。
星期日和假日也以基本小时率的二倍计算。本节中所引用的名称“基本小时率”应指
适用于执行正常计划工作雇员的正常工资的基本率。
向美国交纳额外补偿费、签定契约或交付押金以保证交款;存款以取信用拨款。
(l)货主、代理、受托人、经纪人或运输工具的雇主或其它负责人员应向美国交纳
额外补偿费,应根据他们的要求提供本节中所描述的服务(以下称超时服务),借服务
人员被要求加班并已上班,但由于发生了有关服务人员所不能掌握情况的原因而并未
开展工作,他们应得的报酬应与实际开展服务的报酬一样,时间应从被要求加班并上
班时开始计算到被通知不加班时止。总之可视为他们进行了不到一小时的工作。总医
官经卫生与人类部部长批准后可判定条例要求提供超时服务的货主、代理、受托人、
经纪人、或者船长或其它人员签定一定数额的契约,并注明情况和担保人。或交付一
定数额押金或证券代替契约,以保证本节所规定的应交付的费用。契约和押金进行一
次或多次结算或在一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部结算。与以下检查有关的服务不收费:1)经
国际公路、渡船、桥梁、或隧道入境的人员,或者他们乘座的交通工具;2)乘座公布
的时刻表运行飞机或火车入境的人员,或他们乘座的飞机或火车;3)行驶于加拿大港
口和Puget Sound港口间或行驶在 Preat lake以及与此相通的水域的按公布的时刻表运
行的船舶,或他们乘座的船。
(2) 本节规定的收入应入美国国库作为开展服务项目的信用拨款,拨款应足够以
付给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获得的报酬。
268 负责官员和其他官员的检疫职责
(a) 任何负责官员和医官,受部长的指派应根据总医官规定的形式与间隔时间向
总医官报告所在港口和地方的卫生状况。
(b) 海关和边防官员有职责协助实施检疫规章和条例,但无额外补贴,除确实和
必要的旅费外。
269 卫生单证
(a) 医官详情;发放前的状况;执政官员收费除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停靠在
国外港口或地方的舶船在启程前往美国某州或其属地的港口或地方时,应从美国执政
官员或公共卫生服务官员,或者其他总医官指定的医官那儿获取两份卫生单证。为此
总统将随时指定应驻医官的港口。卫生单证中应注明船舶的卫生史和状况,并按本款
(c)节中的规定从各方面予以说明。在认可卫生单证前,执行官员和医官对表中内容的
真实性予以满意。执政官员有权要求收取卫生单证的费用,卫生单证的收费标准应在
条例中规定。
(b) 海关征收员收取原件,副本作为船舶档案一部分卫生单证的原件应交给海
关的征收员,副本在检疫查验时交给检疫官员。目前所指的卫生单证应视为船舶档案
文件的一部分。当被执行官员或其他美国官员正式证实、签名、封件后卫生单证中的
陈述可在任何美国法庭作为证据。
(c) 确保船舶卫生状况的条例
总医官应随时制定条例运用于本款(a)节中所指的船舶,以此确保船舶、货物、旅
客和船员的良好卫生状况,防止任何传染病传人美国或其属地。船舶应在启程前,航
行中,以及在到达美国检疫站被实施检查、消毒,或者其它检疫措施期间遵守该条例。
(d) 来自边境附近的船舶根据条约,本款(a)(b)节中的规定不实行于在或接近美
国边境的国外港口与在美国港口间的船舶。
(e) 履行条例
任何进入美国某一州或其属地的船舶未经检疫官同意卸货,下客都是违法的,除
经检疫官员检查,检疫单证上证实船方官员,船舶和船长已完全履行本款(c)节的规定。
每艘船舶的船长应在入境口岸向海关征收员提交检疫单证,与此同时提交卫生单证的
原件以及其它文件。本节中所要求的检疫单证可从检疫官处获取,但船舶须抵达检疫
站实施检疫,且得到的结果令人满意。
270 对民航及民航飞机的检疫条例
总医官根据规定受权其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公共卫生的情况下对民航及其飞机实
施条款第267、269中所规定的事项(包括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和罚款)。
271 违反检疫法规的处罚
(a) 对违反检疫法人员的处罚
任何违反条款第261、266或269或其中任何条款规定的人员,或不顾检疫条例
规定,未经检疫负责官员许可随意入出捡疫站,捡疫场所和锚地禁区的人员应受到不
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b) 对违反检疫法规的船舶的处罚
任何违反第269条款规定,或其中任何规定或267条款的规定的船舶,或不顾检
疫条例的规定未经检疫负责官员许可随意出入检疫站,检疫场所和锚地规定范围的船
舶应向美国交纳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罚款数额应由法院决定,法院对船舶有扣
押权但须经地方法院的正常程序,在全面程序中美方代理人应以美方代表身份出现而
且所有程序应按美国税务法管理条款、船舶违法条例的条件法规施行。
(c) 罚款的豁免或减轻
经部长许可,总医官在实施中可免除或减少本款(b)节中所规定的罚款,总医官
有权查明实施情况的事实。
272 检疫官员宣誓
美国医官当在美国任何口岸和场所实施检疫官职责时受令进行有关执行检疫法
的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