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子江
一位瘾君子买了24支昂贵的雪茄烟,随即到保险公司投保火险。后者接受了投保,并立即生效。这位仁兄便开始怡然自得地吞云吐雾、一支接一支地享受起那些投了保的雪茄来。当最后一支雪茄化成灰烬之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火灾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是欺诈,予以拒绝。而这位仁兄却成竹在胸,一状告到法庭。经过双方激烈辩论,结果这位仁兄胜诉。法官的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当时的保约上并没有明确定义到底哪一种火才算构成火灾。胜诉了的仁兄回到家中,面对保险公司理赔的15000美元,一边哈哈大笑,一边筹划如何合理花费。然而,好戏还在后头。几名警察破门逮捕了他,在拘留所过了一夜后,第二天过堂。原来,保险公司通过检察官起诉这位仁兄犯了纵火罪。还是由同一个法官审理,结果保险公司胜诉,这位仁兄被判了24年监禁。因为他一共犯了24项小型纵火罪,每一项判1年,数罪并罚,全部加起来当然为24年。结果,这位仁兄便在牢狱开始了他的馀生。
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案例就很能反映美国法律的真谛。
什么是「亚里士多德之蛇」?
法律是一条「蛇」,一条冷血而无情的「毒蛇」。它无时无刻不在窥视着你,伺机对你咬上一口。有的人故意惹它,当然是罪有应得。但是也有人因为无知而得祸于它。这是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的着名警言。
的确,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不带任何感情的,否则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说过,人性本恶,人与人的关係就像狼与狼之间的争斗,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无论谁眼下多么强大,总会被另一个更强大的所吃掉,最终没有谁能够真正倖存。因此,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结局,就应该有国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法律的惩罚。
自近代以来,大多数西方国家都信奉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说,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障,为了避免混乱和争斗带来的牺牲,必须委託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权威机关,来建立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章程,违犯者必受到处罚。
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一方面,任何社会契约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另一方面,仅让少数人满意的契约不可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契约,那只是极权和专制。怎么办?有人说得妙,就是上帝也不能使人人满意和幸福。要不然,这个世界怎么总有那么多的奴役、压迫、杀戮、战争、飢饿、疾病、环境污染和无穷无尽的天灭人祸?!于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又信奉边沁(G.Bentham)和穆勒(J.S.Mill)等人的「功利主义」。这个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尽量让最大数目的人民得到最大限度的幸福。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制度应该成为现代国家的基石。不过,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真理不一定在多数人的手里,少数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然而,什么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提出了两条:一是产权的界定,一是人权的界定。英国思想家洛克(J.Locke)提出了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来,更多的思想家提出了有关人权界定的理论,如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所有人的权利的界定,最后都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而规范下来。换句话说,也只有法律化,才能使人的权益以有形化、固定化的形式实现。
「正义即利益均衡」
从根本上说,法律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什么是正义?
正义往往是思想巨匠们的浪漫梦想,可以说是理想社会的最高德行。它离人们还是如此遥远,充其量这个世界的人们仅仅能不断地一点儿一点儿地接近它而已。
自古以来,「以眼还眼,以命还命」就是正义的原则。在现代,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被看作是正义的代名词。然而,它们自身却极不完善,充满着矛盾和冲撞。例如,每个人有充分的个人自由,能在竞争中充分地展示自己,必然产生强弱、优劣、输赢,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反之亦然。
什么是眼下可行的「正义」?
对现实的政治家、思想家来说,正义就是个人权益与个人权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团体利益、阶级利益与阶级利益、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某种相对的平衡。而「法」及其物质载体——国家机器,即为监控、保障和调整这种平衡的最终平衡器。
在这个星球上,没有理想的社会,也就没有理想的正义。现实的社会需要现实的「正义」。当然,这种现实的「正义」必定是不完善和有条件的。
对一个相对完善稳定的现代国家来说,不可能只绝对满足某一特定阶层、团体或个人的利益,而完全不考虑其他阶层、团体或个人的利益。
社会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组成。不可否认,经济实力强、政治能力活跃的集团必定比其他较弱的集团要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使国家或政府权威机关对社会的平衡作用发生倾斜。
美国的犹太裔虽是少数族裔,却由于团结、有效的实力与能力而变得强大,在美国国内外政治上的影响举足轻重。美国的亲以色列的国策就是这种现实利益权衡的结果。
美国黑人的经济实力虽弱,但政治抗争的能力却无比的惊人。可以说,没有黑人的平权运动和反种族歧视的斗争,美国其他少数族裔就不会有今日的地位和权益。
拉丁裔由于历史、地缘、语言等原因,是美国的第二大族群,日益显示了其强大的抗争能力。
由于母国是超级经济大国,亚裔中的日本裔,在美国也有相当的影响。日本造的汽车、电器挤满了美国的市场。日本人买下了美国的大学、球队和摩天大楼。日本的阴影笼罩着美国的每一个角落。美国人对日本人是既不喜欢,又不得不服,还离也离不开。1998年,日本发生战后最大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可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但对日本却不得不出面拉一把。这两个超级经济大国,既争夺,又勾结。在这种情况下,日裔美国人必定有着相当高的地位。再如二次大战中,美国曾将日本侨民关进集中营,20世纪80年代,在日裔的强大压力下,美国政府不得不进行赔偿。这要是换成中国人,想都不用想。前几年,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一个白人住家而遭枪杀,结果引起日本举国声讨,在美日裔进行全面的抗争,迫使美国司法部门不得不重视此案的审理。同样,要是换成华人,只会不了了之。
在美国的韩国人似乎生性彪悍,敢作敢为,与日本人一样,有着很强的团队精神。他们在种族冲突中经常受害。例如因黑人金恩案引起的「洛杉矶暴乱」,本来是黑白之间的冲突,而韩裔却受到巨大的损失。起因是在此之前,一位韩国杂货店女店主枪杀了一名偷窃的黑人少女。韩裔敢于冒险的性格,使他们经常在高危险区(如黑人贫民窟一带)做生意,结果有很多人被抢犯和杀害。于是,仇仇相报,造成了族裔冲突的恶性循环。然而,韩裔由于团结和敢于抗争,也使美国主流社会和司法部门,越来越正视他们的诉求。
在美国社会,华人虽然有着自己的某些强项和优点,但是与以上提及的族裔相比,却形同散沙,互相拆台,善于内斗,胆小怕事,软弱可欺,急功近利。华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缺乏远见,很难形成一个有份量的利益或压力集团,几乎从来没有像样的游说活动,当然,争取到的利益就很有限,社会正义的平衡器也就很少向华人倾斜。可以这样说,在美华人目前现有的权益,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搭其他少数族裔尤其是黑人平权运动的便车,不劳而获得来的。
「咱们法庭上见」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它豢养了数不清的「毒蛇」在监控着几乎每一个成员。
一位法国大学者说过,在美国,所有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为法律问题。无论个人的一切,家庭的一切,团体的一切,还是社会的一切,都密罩在法网之下。整个美国政府是以「法」来界定的,即各级议会的立法、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各级法庭的释法而形成三权分立的制衡。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以法律为準绳的人之关係显得极为冰冷。不仅仇人之间或路人之间,甚至父子之间、兄弟之间、夫妻之间、亲友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也动辄对簿公堂。
「好吧,眼下什么都甭说,咱们法庭上见!」这是每一个人铭心刻骨的潜台词。
美国人自小习惯了这一切,对他们大多数而言,法的观念、对法的敬畏心理,与如何利用法的意识早就渗透到血液和细胞之中。
美国人善于利用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仅好人如此,恶人亦如此,就连万劫不復的罪犯也不例外。
在法律之蛇的监控下,美国成了一个冷冰冰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保护自己,几乎成了生活的惟一信条,什么亲情、爱情、友情,最终都淹没在利己主义的海洋中。
一般说来,中国人不喜欢将事态一下子推到没有迴旋的馀地。他们往往内圆外方,以某种变通的方式,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张弛有序,通过各种人脉关係的周旋,来最终达到自己原本的目的。这种人生处世哲学,在美国的特定环境里通常是行不通的。
「钻法律漏洞乃生活艺术」
有矛就有盾,钻法律漏洞更是那些多少带点儿邪门歪道的人们的生活艺术。
美国对待法有三种情况:「合法」,「非法」和「不是非法」。
第一种情况,既然讲明是合法,当然人人都可以干。
第二种情况,既然讲明了非法,当然人人都不可以干,干了就必须受到制裁。
这第三种情况最有空子可钻,它居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边缘地带,既然没有讲明不可以干,那就是可以干。例如,在美国的49个州中,卖淫都是非法的,而在位于内华达州的世界大赌都拉斯维加斯,因某种现实经济利益的需要,却定为「不是非法」,但也没有定为「合法」。既然没有定为非法,那就留下了可行的馀地。美国的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没有规定不能干的事都可以干。于是,既然法律没有说不能卖淫,那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卖淫。果真,在大赌都拉斯维加斯卖淫甚是兴盛,华人同其他族裔一样,也在这里插上了一腿子。
「人人都是潜在的违法者」
「犯罪,养活了这个世界1/4的人口。」世界知名的美国顶尖华裔犯罪学家李昌钰博士说。
在他之前,这句话从未有人说过。
这不是调侃,更不是耸人听闻。
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全美国有1500所监狱,囚犯102万人,每10万人中就有469人坐过监狱。反犯罪一方,仅就这项统计而言,就需要动用很大一部分力量,涉及到包括警察、侦探、律师、法官、法医、狱吏、国民卫队、联邦调查局、缉毒局、内政部等政府官员,以及相应而存在的工业、军火及科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好莱坞最喜欢拍的是犯罪题材的影片,电视媒体最热门的也是犯罪内容的新闻和消息。而以上每一个专业和职称背后,又都有套庞大的直接或间接的相关体繫在支撑。有时为了反犯罪,尤其是反国际性犯罪,还要动用陆海空军事力量,甚至发动战争。一旦没有了犯罪,这一切人,则都得失业,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如此推论,或者更宽泛一点说,「违法」更是养活或涉及了这个世界几乎全部人口。这同样不是调侃,更不是耸人听闻。
犯罪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人们不一定犯罪,但是可能违法。人人都是潜在的违法者,很难找出一个在其一生中从未有任何形式违法的人。
用现代政治学的说法,个人、家庭、团体、国家都在游戏中。违法在社会和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处可见。
在交通中,驾车超速、闯红绿灯、乱停车、车灯坏了不修、忘记更新驾照、逾期交牌照费等;在财务中,算错报税额、误了报税期等;在家庭生活中,让十四岁的儿童单独在家、体罚或打了孩子一巴掌、自家门前的草地不浇水而影响街容、晚上十点鐘后喧哗影响邻居休息、自己的狗咬了路人、打了自己的狗或猫等;在生意买卖中,僱用了非法移民、忽略了劳动法的条款,经营的餐馆不注意卫生使顾客拉肚子,地下打滑让顾客摔了跟头,卖出的商品让客户出了事故等;在公司单位,同下属或同事开玩笑不注意形成「性骚扰」等……。这些情况在美国可能会定为违法,但在中国国内却不一定为违法。
「宁可放过一千个坏蛋,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总体来说,东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在传统上是「宁可冤枉一千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蛋」,而后者则是「宁可放过一千个坏蛋,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西方的一个法律原则是「无罪推定」,即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不能说一个人是罪犯;而东方传统的原则却是「有罪推定」,正好相反。
见仁见智,两者各有利弊。但权衡利弊,前者弊多利少,而后者则利多弊少。
在东方人看来,尽快抓住一个「杀人犯」,管他是不是冤枉的,然后立即处决,便可以平民愤,同时起杀鸡警猴的作用。
而在现代西方人看来,人死不能復生,错杀是不可饶恕的。人生有限,错关也是不可饶恕的。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不但对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而且对所有各种大大小小的刑案审理,都是慎之又慎。以致在东方人看来,办案过于拖拉,太不解气。
法律像「毒蛇」,但熟知「蛇性」的行家,却可以驯服这种可怕的东西,甚至使之为自己服务。为什么律师乃美国最热门最赚钱的行当之一,就是因为他们可以驯服和利用法律这条「毒蛇」。
即便自己并非职业律师,但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尽量熟悉法律之「蛇」的「蛇性」,一方面避免遭到它的袭击而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尽量争取利用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在美国的华人,却不像美国白人那样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受「法」困惑的美国华人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但操纵在立法、执法和释法的人手中,就有了带着情感和偏见来「立」、来「执」、来「释」的权力。
在美国的华人都会受法之「扰」,甚至会深受其之「苦」与「害」。原因有四:一是不少华人本身没有对法的观念与意识;二是华人大都不瞭解美国法;三是某些执法者与释法者对华人的种族歧视;四是少数华人利慾熏心以身试法。
下面这个案例就能说明一些问题。
洛杉矶华人女子林秀琴驾车行驶在上班的途中。突然,她在后视镜里看到车后有警车灯在耀眼闪烁,接着又听到刺耳的警笛,便赶紧减速将车停到了路肩处。
一个留着小鬍子的年轻白人警察走了过来,拿着一个小本就写罚单。
林女士摇下窗子,探头问发生了什么事情。「离前面的车子太近,违规。」小鬍子边回答,边继续抄她的车号。
正在此时,一辆大卡车飞驰而过,林女士的小车被震得颤了起来。她赶紧重新打着火。想尽量将车子移动得离公路远一点,以免危险。
「不准动,你想逃跑?下来!」小鬍子喝令。
林女士用不流利的英语加手势比划,力图解释。她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一时心慌意乱,束手无策。抬眼看见不远处电线桿上掛着紧急电话,便想给美国白人丈夫打个电话求助。
小鬍子一边怒吼,一边冲过来要抢她手中的电话。
本来如惊弓之鸟的林女士这下子气极了,竟大喝道:「你敢!」同时示威加撒娇地举起了话筒。据说,在她的家乡台湾,只有小姐打警察的份儿,哪有警察打小姐的。
「你还敢打警察?」小鬍子使出牛刀宰鸡般的擒拿术,一下子把娇小纤细的「嫌犯」摔将在地,旋即又将其反手铐上手铐,扔进了警车……
在警察局,林女士不服气地哭闹,要求回家。警察更加恼火,一男一女不由分说,上前把这个华人女拘留犯扒得一丝不掛。
就这样,林女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光着身子在昏暗而四壁柔软的拘留室里坐了一夜,直到第二天上午才由其丈夫领回家。事后,警察局解释说,因林秀琴情绪不稳定,恐其上吊自杀,故将其衣服扒去。
这个事件无疑掺杂着警察种族歧视和反应过当的成分。有人说得对,如果换成一个白种女人,事态可能就不会如此严重。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情发展至此,和林女士缺乏被警察扣留时的基本常识也不无关係。因为几乎每一个成年美国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万万不可同警察作任何理论,不要离开车子,不要做任何多馀的动作,不管警察开什么样的罚单,叫签名就签名,一切等到日后上法庭再据理力争,否则就会犯上「妨碍警务罪」或「袭警罪」。因为确实有不少美国警察在扣留交通违规车子时,被罪犯枪击身亡。因此,警察对盘查对象的一举一动都非常敏感,稍觉不对劲,就拔枪勐射,这样也使不少无辜的人成了弹下冤魂。
华人自成「法统」
从孔夫子开始,与法家不同,中国古代的儒家讲究德治,即道德治国。
与法律不一样,道德是有感情的。绝大多数伦理道德都强调爱人、帮人、和谐、节欲和自我控制。一般说来,与法律不一样,道德是劝戒性,而非强制性的。不道德的行为只会受到社会舆论或自我良心的谴责,而违犯法律的行为则会受到权威机关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人习惯在人与人的关係上运用各种各样伦理道德的润滑剂。
多年前,笔者在芝加哥所在的那个库克县的高级法庭利用业馀时间当双语译员时,一位美国人士就亲口说过,你们在美国的华人有个「国中之国」,好像同美国的法律系统不是一回事,自己另有一个解决问题的系统。当然,这位先生也说不出这个系统到底是个什么样子。
在美国的传统华人,尤其是在唐人街的老一代华人,的确在长时期内有着自己的处理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係的系统。这个系统表现在软性的文化价值观和硬性的宗亲组织架构两个方面。
华人害怕官府,最忌讳打官司,往往喜欢依靠宗亲势力以私了的方式来处理内部或与外部的各种纷争或麻烦。更有不少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成为犯罪受害人也不报案,常常以自认倒霉了之。
华人中的各种黑道帮派组织,专门欺压自己的同胞,包娼、包赌、包毒、包人蛇偷渡,加上恐吓、勒索、盗窃、抢劫、杀人……无恶不作。而作为受害人的同胞却往往忍气吞声,不仅不敢报案,就连检方查案都不敢出来指证。
据美国警方有关统计,华人在各族裔中,犯罪受害人的报案率是最低的。例如,不少被强暴的华裔女子,碍于脸面,根本就不去报案。
不用说没有文化或不懂英文的老华人,就连近年来留学美国受过西方教育的人,都没有很强的法的观念,也怕打官司。例如,一位中国大陆来的法律界人士,在国内学过四年大学法律本科,当了两年律师,到美国继续攻读法律博士。有一次,他出了车祸,本不是他的错,他却吓得差点儿逃回国去。
当然,华人独有的「法统」问题与其固有的道德观念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繫。华人因其儒家思想的影响,骨子里充满着「中庸」的意识,因而处事中常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至遇到官司也是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宁可自己吃亏,即所谓「难得糊涂,吃亏是福」,也不愿招麻烦、打官司。(原题:在「亚里士多德之蛇」的盘绕下)